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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解约不退钱 施华洛婚纱摄影成被告
日期:2010/8/18
2008年2月,袁女士预约婚纱摄影并支付了费用共计二千六百余元。后因故欲解除该预约,要求被告返还费用。而预约单声明事项第一项写着:“订金、摄影付款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袁女士认为该预约单中的声明事项为格式条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袁女士诉称,2008年2月,袁女士在北京施华洛摄影公司预约婚纱摄影并支付了费用共计二千六百余元。后袁女士因故欲解除该预约,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费用。袁女士被告知当时在签订预约单时,声明事项第一项就明确写着:“订金、摄影付款恕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袁女士认为该预约单中的声明事项为格式条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至崇文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费用二千六百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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