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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业务不能终止 业主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
日期:2010/8/18
原告为海淀区学院路某房屋的所有人,近日其申请终止宽带使用业务时被被告拒绝。原告指出其房屋内宽带使用业务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开通,被告未经审核予以办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于某称,自己为海淀区学院路某房屋的所有人,曾将该房屋租给一学生叶某使用。叶某未告知原告,于2004年12月申请网通的宽带包月业务,2008年10月,原告申请终止宽带使用业务,被告以终止业务需带固话申请人的身份证为由拒绝办理。而该固话是以原告前妻的名义登记的,原告与前妻与1995年已经离婚,现已无法联系到。原告指出叶某并不知道原告前妻的具体情况,原告认为是叶某使用伪造的原告前妻的身份证办理的宽带业务。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审核就为叶某办理宽带业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终止网通的宽带业务,赔偿120元/月至终止业务,并要求被告提供申请宽带业务的资料及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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